1.事實發生日:100/03/08
2.公司名稱: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廣運四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
債券持有人得於100年04月18日至100年04月28日行使賣回權,本次賣回權價格為債券
面額之104.04%,相關事宜如下:
(一)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行使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文件送達時
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滿
二年為債券面額之104.04%,實質收益率2.0%),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以
現金贖回。
(二)債券賣回基準日:100年04月28日。
(三)債券持有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賣回期間:100年04月18日至100年04月28日止。
(四)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五)債券已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可於賣回權行使開始日
(100年04月18日)起至截止日(100年04月28日)之前一營業日(100年04月27日)止,
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