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7/28
2.公司名稱: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依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本轉換債發行滿三個月之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本轉換債截至99年7
月27日止流通在外餘額為新台幣8,400,000元,已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新台
幣1,500,000,000元)時,本公司得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
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
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
本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函請櫃買中心公告,
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債。但債權人得於
「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
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要求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及本辦法
第九條與第十條規定,將全部債券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2)依本公司國內第三次有無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
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
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3)相關贖回時程如下:
a.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99年8月11日至99年9月10日。
b.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99年9月10日。
c.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 99年9月13日。
d.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99年8月11日。
e.債券收回手續(債券己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自債券
收回通知之始日(99年8月11日)起至屆滿日(99年9月10日)之前一營業日止、由
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贖回手續。
f.本公司將於九十九年九月十日,將支付申請贖回者價款(扣除匯費),匯款至債券
持有人帳戶。為確保債券持有人權益,如有銀行帳號欲變更者,務必請儘速至統一
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
g.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包括地址及電話):統一綜合證券 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東興路8號地下一樓,服務專線:02- 27463797)
6.因應措施: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