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9/03
2.發生緣由:
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上奇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
第三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上奇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第
十一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本公司應於賣回權基準日(含)或債券到期日(含)前之第三十
日作為@重新訂定轉換價格基準日,另以時價乘以一定成數重新訂定之轉換價格轉換股
份(請詳下列公式),則其重新訂定之轉換價格,得不適用前項有關轉換價格重設之下
限以發行時轉換價格(可因公司普通股總額發生變動而調整)之80%之限制。
轉換股份 =債券面額/每股時價 ×一定成數
上述公式每股時價之訂定,係以賣回權基準日(含)或債券到期日(含)前之第三十日為
重新訂定轉換價格基準日,以該日之前十、十五、二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
算術平均數孰低者為準。
上述公式之一定成數(註1)則依滿二年賣回殖利率3.15﹪推算,則其成數為85.44%,
依滿三年賣回殖利率3.25﹪推算,則其成數為82.59﹪,依滿四年賣回殖利率3.35﹪
推算,則其成數為79.68﹪,滿五年以債券面額推算,則其成數為90.91﹪。
且按該重新訂定之轉換價格轉換股份,其得轉換期間,至多不得超過重新訂定之轉換
價格之公告日(不含)後起算七個營業日內,期滿則回復適用該次重新訂定前之轉換價
格。
(2)若以93年9月3日為重新訂定轉換價格基準日,以該日之前十、十五、二十個營業日
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孰低者為準,乘以成收85.44%,重新訂定之價格為
3.39元。
(3)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特別重設轉換期間自93年9月6日
至93年9月14日止。
(4)提前或期間後提出者,則回復該次重新訂定前之轉換價格每股2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