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8/16
2.發生緣由:依據(93)證櫃上字第22364號函辦理
3.因應措施:依規定辦理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公司債基本資料
發行日:91/10/04
投資人可賣回日:93/10/03、94/10/03、95/10/03
到期日:96/10/03
債券發行總額:新台幣250,000仟元
上月底流通在外餘額:新台幣225,600仟元
到期日或賣回日最大資金需求:新台幣240,036仟元
公司債轉換價:新台幣20.4元
最近日公司股票之收盤價:新台幣4.89元(93.8.13)
轉換價重設條款:本公司應於賣回權基準日(含)或債券到期日(含)前之第三十日作為
重新訂定轉換價格基準日,另以時價乘以一定成數重新訂定之轉換價格轉換股份(請
詳下列公式),則其重新訂定之轉換價格,得不適用前項有關轉換價格重設之下限以
發行時轉換價格(可因公司普通股總額發生變動而調整)之80%之限制。
轉換股份 =債券面額/每股時價 ×一定成數
上述公式每股時價之訂定,係以賣回權基準日(含)或債券到期日(含)前之第三十日為
重新訂定轉換價格基準日,以該日之前十、十五、二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
算術平均數孰低者為準。
上述公式之一定成數(註1)則依滿二年賣回殖利率3.15﹪推算,則其成數為85.44%,
依滿三年賣回殖利率3.25﹪推算,則其成數為82.59﹪,依滿四年賣回殖利率3.35﹪
推算,則其成數為79.68﹪,滿五年以債券面額推算,則其成數為90.91﹪。
且按該重新訂定之轉換價格轉換股份,其得轉換期間,至多不得超過重新訂定之轉換
價格之公告日(不含)後起算七個營業日內,期滿則回復適用該次重新訂定前之轉換價
格。
(2)償債資金來源
1.7月底約當現金新台幣40,544仟元(含零用金6萬元)
2.7月底未受限制短期投資餘額:新台幣33,000仟元
3.7月底尚可動用之銀行額度新台幣39,057仟元(己扣除需提供之定存擔保)
4.本可轉債依發行及轉換辦法規定債券持有人得於93年9月3日(不含)起7個營業
日內得依時價乘以85.44%重新訂定之轉換價格行使轉換為普通股。經徵詢可轉債
持有人取得部份支持,將依特別重設後之轉換價格行使轉換為普通股或繼續持
有債券,同時取得主要董事支援,二者合計至少可減少新台幣1億元之資金需求。
5.其餘不足之資金缺口新台幣27,435仟元,將加緊帳款回收及積極拓展銀行額度支
應。另若有其他債券持有人依特別重設價格轉換普通股時,亦可減少資金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