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7/09
2.發生緣由:補正92年年報內容
3.因應措施:補正下列內容
董事、監察人酬勞及員工分紅
1. 公司章程所載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之有關資訊:
本公司章程所載,每年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稅捐及彌補
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及依相關規定提列
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由董事會依下列百分比分配之:
A.董事及監察人酬勞百分之二。
B.員工紅利百分之八。
C.其餘額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配議案。
2. 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之金額及設算每股盈餘資訊:無。
3. 上年度盈餘用以配發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之情形: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更新後年報電子檔同時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