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8/02
2.公司名稱:輔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按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輔祥三)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債券發行滿
一年翌日起至到期日前四十日止,若本債券流通在外餘額低於新台幣玖仟萬元
(原發行總面額之10%)者,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一個月期滿之
「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
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
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
取得本債券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且函知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
時,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流通在外之本債券。
6.因應措施:按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輔祥三)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轉換公司債贖回相關規定如下:
(1)依本公司99年8月2日董事會決議,訂定債券收回期間自99年8月23日至99年9月23日
止,債券收回基準日為99年9月23日,並預定於99年9月24日終止櫃檯買賣,債券持有人
未於債券收回基準日以前辦理轉換普通股者,本公司將於債券收回期間屆滿時,
按債券面額(新台幣100,000元)以現金收回流通在外之本債券,本公司將統一於99年10
月4日以匯款或單掛號郵寄支票方式,將應發放之債券收回價金扣除匯費或郵資後發放予
各債權人。
(2)本轉換債係採無實體發行,因 台端之債券存放於所往來之券商集保帳戶中,
凡持有本轉換債之持有人欲辦理收回者,請於受理開始日(99年8月23日)起至截止日之前
一個營業日(99年9月21日)止,至原交易券商辦理債券收回手續。
(3)如有疑問請洽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查詢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八十三號五樓,電話:(02)2181-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