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99/03/24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蔡伯宜總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之營業項目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除董事長蔡伯宜不參與表決外,
其餘出席董事一致同意通過在無損及本公司利益之前提下,解除蔡伯宜先生擔任
「金青電子(深圳)有限公司 董事」職務競業禁止之限制。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蔡伯宜總經理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金青電子(深圳)有限公司 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深圳市羅湖區南湖路國貿商業大廈24樓B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從事電子元器件的批發、佣金代理及
進出口業務。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為本公司轉投資事業。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