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4/02/22
2.發生緣由:修訂第一次及第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修訂之條文如下:
條次:第三條
原條文:依本辦法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
分次轉讓予員工。
修訂後條文:依本辦法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至九十四年
二月二十二日前,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修訂之條文如下:
條次:第三條
原條文:依本辦法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
分次轉讓予員工。
修訂後條文:依本辦法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至九十四年
二月二十二日前,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