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4/02/23
2.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本轉
換債發行滿三個月之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本轉換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
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
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函
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三)項所列之債券贖回殖利率計算收回價格
,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二、若債權人於接獲「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即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
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
三、依本公司債券收回通知書所定之債券收回基準日為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以每張
債券收回價格:新台幣110,563元。 (按3.5%之債券贖回收益率,自本債券發行日起算至
債券收回基準日止計算之金額),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終止櫃檯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