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5/09
2.私募資金來源:特定人選擇方式: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
定之特定人為限。
1.應募人如為內部人或關係人:
應募人名單、選擇方式與目的、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如下:
李永進(為本公司董事長)
丁淑姿(為本公司董事)
杜全昌(為本公司董事)
陳清文(為本公司監察人)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大股東:
Leisure Alliance Pte. Ltd.(持股比率:100%;與本公司關係:
無)
績嘉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
績嘉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十大股東:
GigaMedia Limited(持股比率:100%;與本公司關係:無)
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之子公司)
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十大股東: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率:95.18%;與本公司關係: 為本
公司法人董事)
林榮一(持股比率:0.74%;與本公司關係: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
張益民(持股比率:0.24%;與本公司關係:無)
錢幽蘭(持股比率:0.21%;與本公司關係:無)
謝明娟(持股比率:0.19%;與本公司關係:無)
洪猷書(持股比率:0.18%;與本公司關係:無)
羅志達(持股比率:0.13%;與本公司關係:無)
喻家麟(持股比率:0.12%;與本公司關係:無)
許倖瑞(持股比率:0.11%;與本公司關係:無)
王思淳(持股比率:0.07%;與本公司關係:無)
2.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
(1)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為提升本公司營運、研發能力
及擴大市場,應募人之選擇以遊戲產業同業,或可改善本
公司財務結構,或可協助提高本公司營運績效及研發技術
,或其他業者可提供業務整合利基之個人或法人為限。
(2)必要性:為因應遊戲產業之激烈競爭,並配合公司未來產
品及業務規劃,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實有其必要性。
(3)預計效益:藉由應募人之加入,除可充實本公司營運資金
, 改善公司財務結構,並可降低成本,提高營運績效及
研發技術。
3.私募股數:10000000股
4.每股面額:10
5.私募總金額:依最終私募價格計算之
6.私募價格:1.私募普通股之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
高者定之: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
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
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
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
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本次私募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之。
3.實際定價日與實際私募價格在不低於前述參考價
格之八成範圍內,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
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但不會低於
股票面額。
4.前述私募價格之訂定,考量私募普通股之流通性
較低,且其價格訂定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
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故應屬
合理。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股數:視日後實際發行狀況。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普通股,除符合特
定情形外,於交付日或劃撥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並於私
募普通股交付日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上市
櫃交易。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或其他因
應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案,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自股東會決議通
過之日起一年內分三次辦理。
(2)本次私募案所定發行新股之發行條件、發行價格、發行股數
、發行金額、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及其他相關事宜,將
以股東會決議為最後定案之依據。如遇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
核定修正,或因客觀因素變更而需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
權董事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