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惟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証

股票代號:6104 創惟
發布時間:2011-08-26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証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8/26 2.發行期間: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求, 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日本公司及子公司(係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同 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50%)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過去及預期 整體貢獻、特殊貢獻功績及發展潛力等因素為決定原則等,由總經理擬訂轉呈 董事長核准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唯單一認股權人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10%,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數量不得超過年度 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5,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5,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三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人死亡 其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認股權憑證不得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三)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 比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2年 100% (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 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五)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自願離職、資遣、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被資遣或開除者,自生效日起亦比照辦理。 (二)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核准後 ,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 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三)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 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 二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 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四)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因受職業災害殘疾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 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 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 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不受第五條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 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 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六)調職人員: 本公司員工(認股權人)調動至本公司持股未達50%之關係企業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 離職員工辦理,惟若因應本公司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核准後, 認股權人得依於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利。 (七)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無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櫃檯買賣中心或臺灣證券交易所洽辦 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 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 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股務處理單位 提出申請,經審核書件完備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 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新發行之普通股。 三、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櫃買賣。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得 上市買賣。 四、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轉換股份之股本變更 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 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基於客觀環境變動時,應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經董事會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