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9/08
2.發生緣由:93年9月8日開庭狀況說明.
3.因應措施:本公司已配合律師研擬對策並準備後續出庭答辯資料.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因太和委託之律師遲到而延誤開庭時間,本公司委託律師拒絕進行辯論,
如太和再有遲誤開庭時間之事實,法官將視為太和撤回訴訟.
(2)法官確認太和已撤回訴之聲明第二項,即太和已撤回「本公司應停止生產及
販賣GL816 USB 2.0 Flash Card ReaderController產品,就已生產之產品
及原料或器具,應為銷毀」之訴訟要求.
(3)法官擬定下次庭期為93年9月24日上午14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