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6/23
2.發生緣由:93年6月23日開庭狀況說明.
3.因應措施:本公司已與律師研擬對策並準備相關出庭答辯資料.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由於法官尚未收到本公司提出之答辯狀,本公司以口頭答辯本公司GL816產品並無
侵害太和公司之專利權,並主張太和提出之鑑定報告有兩份,兩份鑑定報告之結論
並不相同,故太和提出之鑑定報告不足以證明本公司侵害太和之專利權.
(2)法官要求太和說明請求本公司及共同被告等人負連帶責任之請求權基礎,並說明
要求本公司停止生產及銷毀GL816產品之訴訟標的金額,以確認裁判費用.
(3)法官擬定下次庭期為93年7月19日上午10:30,並請太和事先提出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