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8/26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依法可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為新台幣80,264仟元
5.預定買回之期間:自93年8月27日至93年10月26日止
6.預定買回之數量:總股份為2,500仟股
7.買回區間價格:新台幣5.15元至11.3元;
唯當公司股價低於上項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8.買回方式:於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市場買回,爰依據「上市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五條規定,每日可買進股份數量不得超過計劃買回總數之三分之一,
公司每日買回股份之數量不超過20萬股者,得不受前項有關買回數量之限制。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5%。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無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93年8月26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
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如下
弘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
第一款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
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
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
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雖任職未滿一年但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
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本公司應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評估標準,並兼顧認
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依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全權辦理,訂定員工
得受讓股份之股數事宜。
第六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
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該平均價
格低於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時,以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為轉讓價格。
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應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
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應提報股東會追認,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預計
買回2,500仟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3.5%,買回總金額新台幣28,250仟元。
二、上述預定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3.5%,且買回股份所需
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93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流動資產之3.6%。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
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
,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弘捷電路公司預計買回公司股份,所擬定之買回區間價格新台幣5.15元至11.30元間,
係落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民國89年9月11日及民國89年11月2日發佈
之「庫藏股制度適用疑義問答」及其補篇,所認為合宜之買回區間價格新台幣5.15元至
11.30範圍內,對弘捷電路公司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
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並無重大影響,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會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