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7/07
2.發生緣由:本公司九十九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延長募集期間負責人承諾就
權益受損部份願負賠償責任,說明如下:
有關本公司99年度現金增資案,於展延洽特定人繳款期間限,仍未能完成應募
集資金總額,在接獲貴 局撤銷或廢止通知日起十日內,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
期儲金固定利率加算利息返還投資人價款,以示損害賠償責任,特此承諾。
此致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99年07月06日接獲核准備查函,若有任何疑問,請
向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詢。(地址:台北市民生東路一段51號3
樓,電話:02-21812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