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8/30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霈昇(93)財審字第150號
大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之資產
負債表,暨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
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暨一般公認審
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
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
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
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如後附財務報表附註十所述,大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及民
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採用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以下同)5,580
仟元及3,322仟元及其有關之民國九十三年上半年及民國九十二年上半年度認列之投資利
益分別為754仟元及198仟元,係依據被投資公司同期間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為依
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上段所述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如經會計師查核,對於長期股
權投資之評價及相關損益可能有所調整外,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大慶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九十三
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
民國九十三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主要係供補充分析之用,亦
經本會計師採用第二段所述之查核程序予以查核。依本會計師之意見,該等明細表係依
據前段所述之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其與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有關之內容。
霈 昇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王 引 凡
會 計 師:林 育 雅
核准文號:(87)台財證(六)第27051號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廿八日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