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3/29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108,399,631
5.預定買回之期間:99/03/30~99/05/29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7.39~10.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53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10,420,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97年01月03日至97年01月31日於集中市場買回普通股1,420,000股。
97年10月17日至97年12月12日於集中市場買回普通股9,000,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期別 預計買回股數 實際買回股數 未執行完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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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 5,400,000 1,700,000 成交量不足,故酌量買入
第二期 10,000,000 941,000 成交量低,故酌量買入
第三期 5,000,000 4,689,000 有下單未成交
第五期 10,000,000 7,451,000 有下單未成交
第八期 16,000,000 11,680,000 市價高於可買回區間
第九期 10,000,000 1,907,000 有下單未成交
第十三期 10,000,000 5,000,000 成交量低
第十四期 10,000,000 4,548,000 部份交易日成交量不足
第十五期 5,000,000 1,105,000 部份交易日成交量不足
第十六期 5,000,000 715,000 部份交易日成交量不足
第十七期 3,000,000 1,238,000 市價高於可買回區間
第十八期 5,000,000 2,654,000 成交量不足,故酌量買入
第十九期 10,000,000 1,420,000 市價高於可買回區間
第二十期 20,000,000 9,000,000 因遇本公司除權須停止買回庫藏股,故未能執行
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 由:擬建議買回本公司普通股一千萬股,謹提請 決議。
說 明:
一、茲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
二、本公司擬第二十一次買回本公司普通股股份。
三、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員工。
四、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五、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1,108,400 仟元。
六、預定買回數量:一千萬股
七、預定買回期間:自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八、預定買回之價格區間:7.39元(以三月二十九日收盤價之70 % )至10元,惟本公司股票
市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授權董事長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並繼續買回股
份。
九 、買回之方式:自證券集中市場買回。
十、本次買回之計劃若經主管機關要求修正時或有未盡事宜擬請授權董事長依規定辦
理。
十一、謹提請 決議。
決 議:經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 一 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
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
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 三 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
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 四 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條件如下:
一、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
二、在職員工經年度考核優等者。
三、經董事長特准之新進員工及在職員工。
符合上述條件之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凡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本公司持有該公司50%(含)以上股份之公司)
之在職員工,得享有認購資格。
第 五 條 本公司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
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
股數之上限等因素,逐次訂定員工認購股數,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第 六 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
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 七 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
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前項轉讓價格得加計資金成本,資金成本依台灣銀行一年期一般定期存款利率
(計算期間:依買進期間截止日至轉讓員工基準日為存續期間。)
第 八 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
原有股份相同。
第 九 條 刪除。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且應提報股東會
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訂立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
十八。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第八屆第三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一仟萬
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一點五三,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
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零點九三,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
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二十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
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預計以每股7.39~10元買回該公司普通股股票10,000,000股,
對該公司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
流量狀況等之影響並不重大。該公司預計買回股份之價格,即每股7.39~10元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