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4/03/30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1,264,215仟元
5.預定買回之期間:自94/03/31-94/05/30止
6.預定買回之數量:5,000,000股
7.買回區間價格:每股單價在 7.5元至 14.5元
8.買回方式:自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 0.99 %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股數為15,786,000股,
金額為145,229,416元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89年8月28日至93年2月13日買回本公司股份 90,474,000 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期別 預計買回股數 實際買回股數 未執行完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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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 5,400,000 1,700,000 成交量不足,故酌量買入
第二期 10,000,000 941,000 成交量低,故酌量買入
第三期 5,000,000 4,689,000 有下單未成交
第四期 5,000,000 5,000,000
第五期 10,000,000 7,451,000 有下單未成交
第六期 10,000,000 10,000,000
第七期 19,500,000 19,500,000
第八期 16,000,000 11,680,000 市價高於可買回區間
第九期 10,000,000 1,907,000 有下單未成交
第十期 5,000,000 5,000,000
第十一期 5,000,000 5,000,000
第十二期 5,000,000 5,000,000
第十三期 10,000,000 5,000,000 成交量低
第十四期 10,000,000 4,548,000 部份交易日成交量不足
第十五期 5,000,000 1,105,000 部份交易日成交量不足
第十六期 5,000,000 715,000 部份交易日成交量不足
第十七期 3,000,000 1,238,000 市價高於可買回區間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94年3月30日第六屆第十七次董事會議記錄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節錄:
(一)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二)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
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三)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日起三年內,
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四)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
惟該平均價格低於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時,以本轉讓辦法
訂定當日收盤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
普通股股份增加,應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前項轉讓價格得加計資金成本及必要相關費用,資金成本以台灣銀行
基本放款利率計之。
(五)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
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六)本辦法於實施時若有未盡事宜之處,授權董事長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七)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八)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0.99,
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0.57。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該公司擬以每股 7.5元~14.5元 買回庫藏股之價格尚稱合理。
18.其他證期會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