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兼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兼上訴人(原審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院名稱、處分機關:最高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99年度判字第277號
2.事實發生日:99/04/0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94年4月間本公司收國稅局處分書,國稅局核定本公司辦理8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時,追認營業成本1,080,494元及罰鍰877,600元、追認薪資支出3,756,300元、停
徵證券交易所得稅834,243元及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1,080,494元,但否准避險部位標
的股票出售損益及權證再買回損益部分等項目。
4.處理過程:
(1)本公司於收國稅局處分書後依法申請復查、訴願及提起行政訴訟,於97年3月20日
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終結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營業收入項下認購權證損
益為1,339,589,940元並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58欄免稅所得調減
98,954,099元部分,暨關於營業費用─薪資支出中剔除89,000元部分及罰鍰均撤銷
。本公司復於97年4月18日委任會計師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2)今日獲得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否准本公司認列權證損益1,339,589,940元並於營利事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58欄免稅所得調減 98,954,099 元部分,暨罰鍰超過
5,036,400元部分均廢棄及駁回本公司之上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在以前年度均已全數提列,是以該訴訟案件之判決結果不致對本公司產生重大損
失,亦不致影響股東權益。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