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院名稱、處分機關:最高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99年度判字第255號
2.事實發生日:99/03/2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92年1月間本公司收國稅局處分書,國稅局指摘本公司辦理86年
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虛列薪資支出$124,592,174元,計漏報所得額
$105,128,722元,致短漏報所得稅額$26,282,180元,處罰鍰$26,282,100元。
4.處理過程:本公司依法申請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後,就補稅及罰鍰部分不服提起上
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發回更審,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結本公司獲得部分勝訴後
再提起上訴,今日獲得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結果為駁回本公司之上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依處分書所述致影響稅額,本公司在以前年度均已全數提列,是以該訴訟案件之判決結
果不致對本公司產生重大損失,亦不致影響股東權益。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針對本案判決結果,擬研議後另採因應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