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8/30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66,000仟元
5.預定買回之期間:93/09/01~93/10/31
6.預定買回之數量:3,000,000股
7.買回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15元至22元之間。
8.買回方式:自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44%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不適用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不適用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並避免本公司股票
受外在因素影響,而不正常下跌,故本公司擬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買回本公司股票,預計買回期間為民國93年9月1日至民國93年10月31日,預計買回本公
司股票數量為3,000,000股,買回之價格區間為每股新台幣15元至22元,預定買回股份
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66,000,000元。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1)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它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2)轉讓期間: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三年內,一次或
分次讓予員工。
(3)受讓人資格:凡於認股基準日前正式任職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
本公司員工,均可受讓。
(4)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
格,惟該平均價格低於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時,以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
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
增加比率調整之。本辦法所述之轉讓價格,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議定之。
(5)轉讓後之權利義務: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
,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
況,本次買回股份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3.44%,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
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就此次買
回股票合理性評估,南仁湖為轉讓股票予員工而預計買回公司股票,依其所擬定之買
回價格區間為新台幣15元至22元間,與南仁湖近期股價區間相近,因此,尚無不合理
。另,依南仁湖之行業特性,因其流動資產本就不大,速動比率及流動比率一向均不高
,故若執行庫藏股買回後,除會造成公司之現金流出外,尚會導致其速動比率及流動比
率下降,餘對公司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財務結構及股東權益報酬率,則不致產生重
大影響。
18.其他證期會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