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8/30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66,000仟元
5.預定買回之期間:93/09/01~93/10/31
6.預定買回之數量:3,000,000股
7.買回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15元至22元之間,惟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
時,公司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8.買回方式:自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37%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不適用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不適用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並避免本公司股票
受外在因素影響,而不正常下跌,故本公司擬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買回本公司股票,預計買回期間為民國93年9月1日至民國93年10月31日,預計買回本公
司股票數量為3,000,000股,買回之價格區間為每股新台幣15元至22元,預定買回股份之
總金額上限新台幣66,000,000元。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1)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其它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2)轉讓期間: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三年內,一
次或分次讓予員工。
(3)受讓人資格:凡於認股基準日前正式任職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
意之本公司員工,均可受讓
(4)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
讓價格,惟該平均價格低於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時,以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
盤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
增加比率調整之。
本辦法所述之轉讓價格,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議定之。
(5)轉讓後之權利義務: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
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
況,本次買回股份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3.37%,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
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就此次買
回股份所需金額區間計算,對該公司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
、速動比率及流動比率等項目之影響均在合理範圍內,且所需金額上限佔流動資產比率
影響甚微。該公司本次預計買回股份每股價格15元至22元之間,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會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