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8/30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亞都麗緻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
六月三十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損益表
、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予以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
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暨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
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
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
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
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如財務報表附註六所述,亞都麗緻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採權益法評價之
長期股權投資,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餘額分別為117,821,352元
及98,914,372元,分別佔各該日資產總額之9.39%及8.39%,
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認列之投資利益分別
為5,180,106元及2,517,304元,分別佔各該年度稅前淨利(損)之14.58%及(37.84)%,
係依據被投資公司自行編製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按權益法予以評價認列。
另,附註十六(二)有關被投資公司相關資訊係由亞都麗緻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之被投資公司所提供,亦未經會計師查核。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上段所述按權益法認列被投資公司損益及被投資公司
相關資訊若經取得經會計師查核資料或將有所調整外,第一段所述之財務報表
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所編製,足以允當表達亞都麗緻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
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
營業結果及現金流量。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