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8/28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亞都麗緻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亞都麗緻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之
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
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予以查核竣事。
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
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暨一般公認
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
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
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
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
提供合理之依據。如財務報表附註六所述,亞都麗緻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對於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
餘額分別為98,914,372元及97,679,058元,分別佔各該日資產總額之8.39%
及8.15%,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認列之投資(損)益
分別為2,517,304元及(746,607)元,分別佔各該年度稅前淨利(損)之(37.84)%
及(3.54)%,係依據被投資公司自行編製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
按權益法予以評價認列。另,附註十六(二)有關被投資公司相關資訊係由
亞都麗緻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被投資公司所提供,亦未經會計師查核。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上段所述按權益法認列被投資公司損益及
被投資公司相關資訊若經取得經會計師查核資料或將有所調整外,
第一段所述之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
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編製,足以允當表達亞都麗緻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九十二年及
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營業結果及現金流量。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