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1/16
2.修訂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之原因:本公司股票已轉上市交易。
3.修訂部分前後條文:
修訂部分前條文:
第三條:另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民國90年05月30日公布之「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於申請股票上櫃公司投資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規
範」,制定本公司及直接、間接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含)以上被投資公司應共同遵
行之標準如下:
一、本公司及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 (含) 以上之公司,各自對單一上市或上櫃公司之
投資淨額,不得超過各自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二、本公司及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 (含) 以上之公司,合計對單一上市或上櫃公司之
投資持股,不得超過該單一上市上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
三、本公司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 (含) 以上之公司,合計對本公司之投資持股,不得
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
對於屬本公司或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 (含) 以上之公司參與投資設立或擔任董事、監
察人,且擬長期持有者,於計算前項第一、二款有關投資比率時,得授權董事長核准
後不予計入。
第四條: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呈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備查,修正時亦同。
修訂部分後條文:
第三條:另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0年05月29日公布之「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公司投資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規範」,制定本
公司及直接、間接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含)以上被投資公司應共同遵行之標準如下:
一、本公司及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 (含) 以上之公司,各自對單一上市或上櫃公司之
投資淨額,不得超過各自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二、本公司及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 (含) 以上之公司,合計對單一上市或上櫃公司之
投資持股,不得超過該單一上市上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
三、本公司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 (含) 以上之公司,合計對本公司之投資持股,不得
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
對於屬本公司或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 (含) 以上之公司參與投資設立或擔任董事、監
察人,且擬長期持有者,於計算前項第一、二款有關投資比率時,得授權董事長核准
後不予計入。
第四條: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呈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備查,
修正時亦同。
4.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