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新竹市明湖段681地號之土地
2.事實發生日:93/2/26~93/2/26
3.交易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數量:16596.54平方公尺,折合5020.45坪
單位價格:10萬元/坪,總金額:伍億零貳佰零肆萬伍仟元整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鄭蔡招琴女士為公司關係人(為隆嘉營造負責人二親等以內親屬)
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
得日期:
A.選定關係人原因:關係人所持有之國家藝術園區土地極具開發價值。
B.前次移轉之所有人)、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前次移轉時間為77/12/07,因時間
久遠(已超過五年以上),故已無資料查證原所有人及移轉價格。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註一):
A.付款條件:
a.簽約時:支付新台幣壹仟萬元整。
b.擔保抵押權設定或向金融機構辦理信託及產權登記完成:付款新台幣貳億肆仟萬
元整。(雙方同意:由甲方辦理融資借款核撥後支付及乙方如有金融機構抵押借
款未償還者,甲方同意得於應付土地價款中扣除代償)
c.土地交付完成:付款貳億伍仟貳佰零肆萬伍仟元整。
B.契約限制條款:甲方表公司;乙方表地主鄭蔡招琴女士.
a.甲方如不履行契約約定之付款義務時,經乙方定相當期限催告履行,逾期仍
不支付時,乙方得解除本契約並沒收已收之價款。
b.乙方除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法令之事由外,如不履行過戶義務時,經甲方催告
限期仍不履行時,甲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乙方除應將已收價款全部退還甲
方外,並賠償已收價款同額之賠償金予甲方。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A.交易決定方式:議價。
B.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參考鑑價機構專業報告及當地房地產銷售狀況。
C.決策單位:本公司93/2/26日董事會決議。
10.專業估價機構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A.專業鑑價機構名稱:國泰不動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
B.鑑價結果:鑑定土地之價值為新台幣502,045,000元正。
11.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否
12.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
13.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14.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5.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無經紀人
16.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供本公司興建房屋出售。
17.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
18.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否
註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應註明有無訂定附買(賣)回、解除契約或其他不
確定、特殊約訂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