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6/22
2.公司債名稱:九十九年第一次私募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3.發行總額:新台幣貳億貳仟萬元整
4.每張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整
5.發行價格:依面額十足發行
6.發行期間:自發行日起滿五年之日為到期日
7.發行利率:8%
8.擔保品之種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不適用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
改善償債能力、充實營運資金,未來可達到改善獲利能力之效益。
10.公司債受託人:不適用
11.發行保證人:不適用
12.代理還本付息機構:不適用
13.賣回條件:
本公司應於本公司債發行滿三年的前三十日,以掛號發給債權人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
行使通知書」(以「賣回權行使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
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債券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並函請櫃檯買
賣中心公告本公司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公司債債權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
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賣回基準日,採郵寄
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應計利息將其所持有之本公司債贖回。本公
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贖回本公司債。
14.買回條件:
本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本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
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
」給公司債債權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
,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 債券收
回通知書於寄發後第三十日生效,並以該三十日期間屆滿之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債券
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
。本公司應依法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債券收回乙事,並應於該期間屆滿時,按債券面
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7.其他應敘明事項:
(1)發行基準日及交付日同公司債繳款日
(2)本次因有以低於每股時價之轉換價格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之私募可轉換公司債之情
形,故依前次民國九十六年度發行之轉換公司債轉換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
將前次九十六年度可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調整為新台幣17.74元,前述價格將於本次私募
可轉換公司債發行之日調整,並將於櫃檯買賣中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