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謙 重大訊息 - 林務局片面終止沼平觀光旅館與北門飯店不合法, 北門飯店部份更是強奪民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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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0-03-25
主旨:林務局片面終止沼平觀光旅館與北門飯店不合法, 北門飯店部份更是強奪民產
1.事實發生日:99/03/25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99/03/24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1)阿里山森林鐵路相關設施及沿線各場站之營運與維護 (2)北門車站多目標使用車站相關設施之興建及營運 (3)阿里山森林遊樂區觀光旅館及相關附屬設施之興建及營運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 依契約規定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 跨足休閒產業未來獲利將挹注給公司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 響應政府推動觀光政策,依促參法參與投標,轉投資「宏都阿里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俾達跨足休閒產業領域之目的,以開創發展觀光休閒產業之版圖。 9.其他應敘明事項: 宏都阿里山公司在莫拉克天災不可抗力事件對阿里山森林鐵路地基造成重大損害之第一 時間,即已完成林務局交付範圍之各項鐵道搶修工作,阿里山鐵路設施營運係屬OT(係 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並不涉及開發興建及財產 所有權)項目,宏都阿里山公司對於因阿里山地基崩落造成鐵道設施連帶毀損之不可抗 力事件,縱願極力為公益而作努力,亦須待林務局依天災防救法等法律在莫拉克風災重 建機制統籌下完成地基重建工作,宏都阿里山公司即可將受點交財產之鐵路枕木等專案 資產予以復舊並即行營運,宏都阿里山並據此於98年9月份即已完成復舊計畫。詎林務 局罔顧事實,不顧專案合約,竟要求僅接手營運之OT廠商宏都阿里山公司必須允諾負 責將阿里山森林鐵路經過的地區全部地基完成重建,並藉此一再拒絕召開營運管理委員 會審查宏都阿里山公司之天災復舊計畫,並多次藉此對外不實指控宏都阿里山公司違約 ,對林務局此等顯然脫離契約權責及風險負擔範圍之諉責指控,本公司為求本專案達國 家社會共贏目的,隱忍至今。原僅尋求依法成立的本專案協調委員會以專業公正客觀所 做成之裁決,均獲包括林務局自選委員在內的全體委員之一致共識,認定宏都阿里山公 司非僅對於森林鐵路毫無可歸責事由,且沼平車站開發工作所以遲遲無法完工,係因林 務局委聘委員初步設計審查錯誤拒絕以替代水源方案作為解決方案,遲至三年後始又回 到原點,加上其他顯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事由,始導致至今無法開工等事實,故舉凡地質 鑽探、用水問題、審查作業冗長等,均非可歸責於本公司。 詎,林務局今不顧合約規定,罔顧本專案協調委員會之決議,片面對外不實指摘本公司 違約並終止森林鐵路部分及沼平車站旅館開發營運部分之合約,甚至寧可自反立場,罔 顧林務局97年12月11日林育字第0971750943號函,自承本專案「該三項主要契約執行計 畫間並無主體與附屬之關係」之認定,更寧可違背監察院糾正函所示「由於本案3部分 係獨立之工作項目,且個別範圍明確,亦無毗鄰關係」之指示,藉由前揭不實指控,連 帶將本公司已依約完成興建僅待營運之北門車站旅館營運部分合約,連同一併終止,枉 法之情,實甚明顯。 宏都阿里山公司受此屈辱,林務局違約及違反政府促參及各項法令規定的不公平對待, 除呼籲行政院及監察院盡速介入調查並制止林務局違法違約行為外,並表達如後立場: (一)宏都阿里山公司各次爭議解決程序所提主張,均依法依約成立協調委員會獲公正第 三人決議接受。林務局卻拒絕接受其決議內容,故意拖延諉責,因此所造成之國家社會 公益及公帑損失,由林務局自行負責。 (二)依本專案合約第18.5條約款,本契約一部分倘因不可抗力而中斷,亦絕不影響其他 部分之履行。八八天災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宏都阿里山公司本願配合國家政策將森林 鐵路交回政府,惟宏都阿里山公司合法權益仍應受保障。林務局今罔顧合約規定,首先 透過將八八天災不可抗力事件所生結果歸責於宏都阿里山公司之荒謬指控,連帶將宏都 阿里山公司其他部分合約一併終止,實屬違約違法。 (三)宏都阿里山公司對北門車站旅館之獨立不動產、設施及營運權利,係受憲法、法律 及本專案契約之保障,倘林務局執意不實指控並毀約行事,甚至欲無端強取宏都阿里山 公司資產權利,等同林務局自創徵收以外之途徑而強取人民財產,宏都阿里山公司絕對 會追究各項民刑事責任,絕不寬貸。 (四)林務局片面枉法獨斷措施,祈請 政府決行斧正,否則對國內促參案制度將造成重 大傷害,且行政院二級機關竟即可任意毀約強取民產,此更將使我國民主制度倒退。 宏都阿里山公司謹此沉重呼籲政府機關依法瞭解調查本案,給予宏都阿里山公司合理有 效之救濟程序,讓法律正義得有發聲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