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8/27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宏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之
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
六月三十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
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公司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
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
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
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
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
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
理之依據。
如財務報表附註四(六)所述, 貴公司民國九十三年上半年度及民國九十二
年上半年度採權益法分別認列投資收益2,527仟元及投資損失9,658仟元,係依被
投資公司同期自編且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評價而得,截至民國九十三
年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其相關之長期股權投資餘額分別為
166,377 仟元及 166,504仟元。另如財務表附註十一所述, 貴公司民國九十三年
上半年度所揭露有關被投資公司之資訊,係依其同期間自行編製且未經會計師查
核之財務報表所編製,並未經本會計師查核。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第三段所述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及被投資公司
之相關資訊,若能取得被投資公司同期間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而可能需作適
當之調整外,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宏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九十三年
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