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7/20
2.公司名稱: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18條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四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依據發行及轉換辦法第18條規定,
本轉換債公司債尚未轉換之債券總金額低於壹億元(原發行總額之10%)時,本公司得按
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
二、贖回權行使期限:自100年8月8日至100年9月6日止,逾期恕不受理。
透過證券商申請贖回者,配合集保公司作業100年9月5日為最後申請日。
三、債券收回基準日:100年9月6日
四、債券終止櫃買日:100年9月7日
五、債券贖回價款:依發行及轉換辦法第18條規定,本公司將按每張債券面額100,000
元以現金贖回之。
六、債券收回手續
參加贖回之債權人,請於最後受理贖回日之前一個營業日(100年9月5日)
檢附:(1)有價證券轉換贖回帳簿劃撥作業申請書(表格可由各證券商取得),並加蓋集
保帳戶印鑑。(2)證券存摺。(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至證券商辦理債券贖回手續。
七、若債權人於接獲「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
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即100年9月6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
司之普通股。
八、本公司於100年9月14日,將贖回價款(扣除處理費)匯入債權人帳號。如債權人未提
供匯款帳號,將開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以掛號郵寄至債權人通訊地址。為確保債
權人權益,如有通訊地址變更者,務必儘速至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210號地下一樓;電話:2586-5859)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