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變更日期:100/07/14
2.原計畫申報生效之日期:99/12/01
3.變動原因:衡量本公司整體資金運用效益並兼顧股東權益,原擬以自有
資金投入海峽建設(即平潭)案及南京案之投資款,改由GDR募
得之部分資金投入,以加速運用GDR募得之資金,使計畫效益
提前顯現。
4.歷次變更前後募集資金計畫:
單位:美金仟元
天津生態城 蘇州英式 海峽建設 南京海峽
古典生態城 (平潭) 投資開發
變更前
GDR募得資金 50,000 50,000 19,000 39,000
自有資金 1,000 11,000
變更後
GDR募得資金 38,000 50,000 20,000 50,000
自有資金 12,000
5.預計執行進度:投資款預計100年第三季底前投入海峽及南京兩案。
6.預計完成日期:投資款預計100年第三季底前投入海峽及南京兩案。
7.預計可能產生效益:GDR未運用資金提前投入進行中個案,加速運用GDR募
得之資金,使計畫效益提前顯現。
8.與原預計效益產生之差異:GDR未運用資金提前投入進行中個案,加速運用
GDR募得之資金,使計畫效益提前顯現。
9.本次變更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對股東權益無重大影響
10.原主辦承銷商評估意見摘要:本次計劃項目變更金額未達募集資金總額20%,
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無須
原主辦承銷商出具評估意見、提報股東會追認,及向主管機關辦理計劃變更。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