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汐止土地計大同段等21筆,面積14,134.94平方公尺。
2.事實發生日:94/1/26~94/1/26
3.交易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93年12月31日力泰公司帳載取得成本115,975,337元,辦理重估
增值369,223,090元,佳裕公司依前述對價價值,以每股NT$10.50發行新股
,計11,045,270股,每股面額10元,總計發行新股NT$110,452,700。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佳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
得日期:
100%持有之子公司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無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無,依經濟部解釋按帳面價值移轉。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註一):
無,依經濟部解釋按帳面價值移轉。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董事會決議
10.專業估價機構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華信資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
11.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否
12.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
13.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14.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
無
15.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無
16.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因應未來商業發展趨勢,擬依據企業併購法第二十八條所訂之收購方式讓與
本公司汐止土地予佳裕公司,從事開發及管理業務,創造公司整體資產開發
利益,並依企業併購法第34條辦理,享受土增稅減半徵收並記存之優惠。
17.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
18.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否
註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應註明有無訂定附買(賣)回、解除契約或其他不
確定、特殊約訂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