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4/27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九十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及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
動表暨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
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上開財務報表有關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度財務報表未
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財務報表
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度財務報
表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對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長期投資之金額為新台幣277,737仟元,
佔資產總額之12.26%,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對採權益
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之投資收益為新台幣12,727仟元,佔稅前淨利之
20.25%。
本會計師係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暨「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
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
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
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
報告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
告,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
狀況,暨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
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如財務報表附註廿八(3)所述,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年
度遭離職員工求償新台幣55,492仟元及相關法定利息之未決訴訟案件,其
最終結果端視法院判決,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度
估列訴訟損失新台幣7,284仟元,惟其提列是否足額無法合理估計。
如財務報表附註三所述,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一年
度起,採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
將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票處理。是項會計準則之採用,使民
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純益減少1,496仟元,資本公積及
保留盈餘分別增加1,266仟元及230仟元。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