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9/03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之
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
十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暨現金流量表 ,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
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暨「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
規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
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
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
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採
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餘額268,034仟元及 260,536 仟元暨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
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按權益法認列之投資利益1,862仟元
及4,491仟元,係以被投資公司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為依據,本會計師亦無法採用
其他查核程序獲得足夠及適切之證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上段所述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
日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暨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一年
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按權益法認列之投資利益,如能取得被投資公司經會計師查核之
財務報表,則民國九十二年上半年度及民國九十一年上半年度之財務報表可能有所調整
之影響外,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六
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
日及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
如後附財務報表附註廿六(3)所述,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年度遭離職
員工請求給付新台幣37,034仟元及相關法定利息之未決訴訟案件,其最終結果端視法院
判決,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度估列訴訟損失新台幣7,284仟元,
惟其提列是否足額無法合理估計。
如後附財務報表附註三及十九所述,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一年度
起,採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將子公司持有
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票處理。是項會計準則之採用,使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之長
期投資及庫藏股票分別減少及增加7,588仟元,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純
益及資本公積分別減少及增加626仟元。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