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00820
2.發生緣由:未依水土保持法規定,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
而擅自(堆置土石)。
3.處理過程:一、應立即停止一切非法開發、使用行為。二、應於挖填地表
儘速恢復農業使用並應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五日前,完成植生覆蓋率或造林
成活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4.預計可能損失: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應就違規基地及道路邊坡,加強做好水土保持
處理與維護,不得對四周、道路、下游造成危害,請依土地編定使用種類
使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