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8/11
2.公司名稱: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力麒三『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九十八年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本轉換債)於98年9月29日發
行屆滿二年,依據本轉換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得於賣回權行使期間(
100年8月30日起至100年9月24日止)依債券賣回手續,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
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一經送達,即不得撤銷)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之101%將其所持有
之本轉換債賣回給本公司;因本轉換債為無實體發行,須採帳簿劃撥賣回方式,欲行使
賣回權之債券持有人,應請於100年8月30日起至100年9月22日止(即100年9月24日前二個
營業日),至債券持有人存放本轉換債之往來證券商申請賣回。
二、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後,應於債券賣回基準日(100年9月29日)之五個營業日內,即
100年10月6日(含)前,以匯款或普通掛號郵寄支票方式支付價金予各申請人。
三、為辦理「力麒三」賣回作業,本公司將自100年8月25日起至100年8月29日止停止辦
理「力麒三」過戶登記,以寄發「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若本轉換債之原
持有人於賣回權行使期間已將所持有之「力麒三」轉換或出售,恕無法行使賣回權,對
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債之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
四、債券賣回手續:
因本轉換債為無實體發行,須採帳簿劃撥賣回方式,欲行使賣回權之債券持有人,敬請
於100年8月30日起至100年9月22日止(即100年9月24日前二個營業日),檢附下列文件
,至債券持有人存放本轉換債之往來證券商申請賣回:
(一)「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請洽往來證券商提供)。
(二)證券存摺。
(三)集保帳戶原留印鑑。
註:上項所列文件如有變更,以主管機關及債券持有人存放本轉換債之證券商所規定為
準。
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
一段96號地下一樓,電話:(02) 25048125分機6301~6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