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3/01
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762,080,424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3/02~100/04/29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1.34~20.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7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已逾三年,不適用。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00年3月1日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屆第三十二次董事會議記錄:
案由:擬依相關規定第四次買回本公司股份以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提請 討論。
說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
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本公司擬自櫃檯買賣中心買進本公司股份以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相關事項如
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200,000仟元(以每股最高20元買進壹仟萬股計算)。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100年3月2日起至100年4月29日止。預計買回10,000,000股,
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79﹪。
5.預定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11.34元至20元,惟若買回期間內,本公司股價低於其所定
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6.買回之方式:於櫃檯買賣中心買進。每日可買進數量為3,333,333股以內。
三、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79﹪,並且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業已
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之維持,另委請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本公司買回
股份價格合理性出具評估報告書。
四、其一切手續暨相關事宜,授權由董事長代表本公司辦理。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不適用。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00年3月1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
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10,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一點七九,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
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一點二八,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
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四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
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承銷商認為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預計買回股份之區間價格尚屬合理,而買回股份數量及
買回價格除對該公司造成現金流出外餘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及獲利能力等短期
尚無重大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