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1/03
2.發生緣由:
本公司於93年11月03日申請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
處理準則」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3.因應措施:
本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度更新之財務預測業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編製完成,業
經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黃瑞展、張日炎二位會計師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核閱
完竣,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公告申報。茲因本公司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
日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提出申請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公開發行
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規定,就已公開之更新財務預測予以評估,經評估本
公司認為上述已公開之更新財務預測重要基本假設仍屬有效,尚無須更新財務預測。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