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7/29
2.發生緣由:增資發行新股及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調整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於九十三年六月十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以九十二年度盈餘新台幣四九
、四九0、四00元(含員工紅利五、九00、000元)及資本公積轉增資一六
、三四六、四00元增資配發普通股股票六、五八三、六八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壹拾元,總額新台幣六五、八三六、八00元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期貨局九十三年七月九日金管證一字第0930130543號函核准生效在
案。
(二)擬訂定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為增資新股之配股基準日,九十三年八月十九
日為最後過戶日,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至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為股票停止過戶期
間,除員工紅利外依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記載股東之持股比率,每仟股無償配發
102.78股,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拼湊成一股,並於停止過戶日
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登記,未拼湊之畸零股折發現金至元為止,統由本公
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按面額購買。
(三)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股份相同。
(四)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調整:
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本公司普
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轉換價格依公式計算調整之,原轉換價格 10.95元,自九十
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適用調整後之轉換價格為 9.8元。
調整後轉換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9.8=[(10.95*58,314,439)+(0*6,583,680)]/(58,314,439+6,583,680)
(五)依本公司九十二年度第一次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辦法規定於九十三
年七月二十八日至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止為該次可轉換公司債停止轉換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