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7/15
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股票股利每仟股無償配發150股,
現金股利每股配發現金股利3元。
本次增資新台幣130,600,000元,計發行普通股13,060,000股,
每股面額新幣壹拾元,
均為記名式普通股,其發行條件如下:
(一)自未分配盈餘中提撥股東股利新台幣114,600,000元,轉增資發行新股
11,460,000股,按增資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股東持股比例,
每仟股無償配發150股,配發不足1股之畸零股部份,由股東自行於配股
基準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逾期未辦拼湊或拼湊後
仍不足1股者,改發現金至元為止,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之。
(二)員工紅利中新台幣16,000,000元,轉增資發行新股1,600,000股,
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
(三)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
3.其他應敘明事項:配發股票股利及配發現金股利基準日等細節
一、 訂定93年8月8日為配股及配息基準日。
二、 自93年8月4日至93年8月8日停止股票過戶。
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妥過戶者,務請於93年8月3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
駕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手續郵寄過戶者以93年8月3日郵戳為憑),
俾可享配股、配息之權利。凡參加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集中辦理
過戶者,本公司將依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送交之資料,逕行辦理
過戶之手續。
三、 本次分派現金股利係按配息基準日93年8月8日股東名簿記載所持有股份比例,
每股配發現金股利3元,以銀行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方式
發放,發放至元為止,匯費及郵資由股東支付。
四、 以上發行新股暨配發現金股利相關事項,已依主管機關於分派基準日項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