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3/25
2.發行期間:經主管機關核准生效後一年內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資格基準當日本公司及子公司(係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
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50%)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過去
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功績及發展潛力等因素為決定原則,擬訂後呈董事長核准,
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決議。唯單一認股權人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10%,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數量不得超過
年度結束巳發行股份總數之1%。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發行總額為1,000個單位,得分次發行。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1,000股之普通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股數為1,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
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1) 屆滿二年 其受領認股權憑證總數的50%
(2) 屆滿三年 得自由行使其剩餘之認股權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予以全部或部份收回並註銷。
4.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證整之。
(三)認購股份種類: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資遣、開除解僱:
巳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在職期間退休﹑身故或傷殘無法繼續任職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
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3.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
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六)認股權憑證不得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七)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減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則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需經主管機關核可外,對於登載於股東名簿之認股權股款
繳納憑證持有人,本公司將按認股偠格調整之差異,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時,若有不足壹股之
股份金額,本公司以現金償付計算至元為止。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上述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45個營業日起
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調整前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以下四拾五入。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6.若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等幅調降之,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需經主管機關核可外,本公司將按認股價格調整之差異,
依本條第一項之方式對登載於股東名簿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持有人,
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之認股權到期後,除法定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經審核書件完備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
即不得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將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
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三)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櫃買賣。
(四)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買賣時,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每年度以下列日期為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基準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
1.決定當年度股東常會日期之董事會開會日(不含當日)之前七營業日。
2.當年度本公司無償配股基準日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惟若當年度未辦理無償配股及配息時,則改為六月二十七日。
3.九月二十七日。
4.十二月二十七日。
為配合各單位之作業時間,上述四個換發普通股基準日之前七個營業日
為該期行使認股權之最後期限,逾期則發給下一期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六)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公司
普通股股票。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除不得參與本公司
普通股配股、配息及新認購股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
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基於客觀環境變動時,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並報請
主管機關核備。
(二)本辦法有關認股權人名單、簽署、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手續
及詳細作業時間等,由本公司承辦單位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15.其他應敘明事項: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