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彩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待決
2.事實發生日:100/04/2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前就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本公司之支票4紙,計新台幣(下同)
5,846,664元,聲請假處分強制執行在案。本公司於民國100年4月29日對該公司提
起訴訟,除請求返還前揭支票並確認歐力士對本公司就前揭支票之債權不存在外,
另請求歐力士給付本公司已兌現之票款3,361,836元及其中1,900,170元自民國99年
11月1日起,其餘1,461,666元自民國99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4.處理過程:
本公司已委請律師於100年4月29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遞出起訴狀,並委請律師處
理訴訟相關事宜。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財務狀況健全,營運資金充足,本件對本公司財務調度及日常營運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託律師處理訴訟相關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