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強制執行之聲請人(即債權人):彩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強制執行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處分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151號。
2.事實發生日:100/03/2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與思愛普軟體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思愛普」)及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歐力士」)分別於民國(下同)99年8月2日及99年8月6日簽訂「SAP軟體
終端用戶授權合約書」及「分期付款契約書」。本公司將軟體授權費支付與歐力士
,而由歐力士指示思愛普為本公司裝置SAP ERP系統(下稱「系爭授權軟體」)供本
公司使用,為此,本公司交付6紙支票予歐力士,共計新臺幣9,208,500元。豈料,思
愛普迄今未完成系爭授權軟體之安裝、導入,致本公司目前根本無法亦未曾使用系爭
授權軟體。詎歐力士竟已兌現2紙支票之款項共計新台幣3,361,836元,經本公司多次
反應後,迄今仍未完成整套系爭授權軟體之安裝、導入。故本公司發函解除與渠等間
之合約,請求歐力士返還已兌現之前揭票款及未兌現之支票4紙(下稱「系爭支票」
)計新台幣5,846,664元。為保全前揭返還4紙支票之請求權,本公司向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聲請假處分強制執行,以禁止歐力士於本案判決確定前向付款銀行就系爭支票為
付款之提示或轉讓予第三人。
4.處理過程:
本公司已委請律師依司法程序維護本公司之合法權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為聲請假處分之強制執行,本公司須提供相當新台幣1,948,888元之擔保金。本公司
財務狀況健全,營運資金充足,此案對本公司財務調度及日常營運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與會計師究影響項目初步評估,差異項目可使用目前之資訊系統產出報表後,進行人
工調整,對IFRS相關之作業無重大影響。
唯目前公司使用之資訊系統已使用12年,基於公司營運成長之需,仍繼續予以評估,
預計於2012年前完成新資訊系統上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