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4/30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會計師核閱報告
彩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之資
產負債表,暨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之損益
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核閱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
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核閱結果出具報告。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財務
報表之核閱」規劃並執行核閱工作。由於本會計師僅實施分析、比較與
查詢,並未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因是無法對上開財務報表之整
體表示查核意見。
如財務報表附註六所述,彩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三月
三十一日按權益法計價之長期投資新台幣80,868仟元及於民國九十二年
度第一季認列之投資收益新台幣6,500仟元,係依據被投資公司同期間
未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除第三段所述按權益法計價之長期投資及其
投資收益,係依據被投資公司同期間未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
倘該等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核閱而有所調整時,對於第一段所述民國九十
二年度第一季財務報表之可能影響外,並未發現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
所有重大方面有違反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而須作修正之情事。
此 致
彩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勤 業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李 振 銘 會 計 師 張 銘 政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會員證第2051號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會員證第562號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88)台財證(六)第11672號 (73)台財證(一)第1521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