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8/23
2.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股東會決議通過以九十一年度盈餘分派現金股利新台
幣四九、七○○、○○○元及自盈餘中提撥股息七八、一○○、○○○元,員工紅利三
、六○○、○○○元,轉增資發行新股八、一七○、○○○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
,均為記名式普通股,業經呈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核准
在案。
(二)原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七一○、○○○、○○○元整,分為
七一、○○○、○○○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均為記名式普通股。
(三)本次發行新股總額、每股金額及發行條件:1、本次以盈餘七八、一○○、○○○
元、員工紅利三、六○○、○○○元轉增資發行新股八、一七○、○○○股,每股面額
新台幣壹拾元,均為記名式普通股。
2、發行條件:
(1)盈餘轉增資:由原股東按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股比例,每仟股無償配發股
票股利一一○股,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於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向本公
司股務代理人辦理拼湊成整股,其放棄拼湊或併湊後仍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依二四0條
規定改發現金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並授權董事會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之,員工紅利
之分派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2)本次發行之新股其權利與義務與原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四)增資發行新股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增資發行新股後實收資本總額為新台幣七九
一、七○○、○○○元整,分為七九、一七○、○○○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均
為記名式普通股。
(五)本次增資股票,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印發股票,屆時另行擇期
公告並分函通知各股東發放之。
(六)1、本次分派現金股利新台幣四九、七○○、○○○元,每股分派新台幣○.七元
,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不計),訂於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委由本公司股務
代理人以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方式發放,匯款及郵資由股東支付。
2、現金股利金額在新台幣五十元以下者,僅郵寄通知書,請股東逕洽或郵寄本公司股
務代理人領取。
(七)茲訂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為現金股利除息基準日及除權配股基準日,依法自同
年九月十九日起至九月二十三日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
者,務請於九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駕臨或掛號郵寄(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九十七號地下2樓)本公司股務代理人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電話:
(02)2326-2899)辦理過戶手續,郵寄過戶者,以郵戳日期為憑,俾可享受配
息及配股權利。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