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1/08/22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通泰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通泰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一年及九十年六月三十日之資產
負債表,暨民國九十一年及九十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損益表、
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
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
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上開財務報表之被投資公司中,有關香港商
聖泰貿易有限公司之財務報表,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
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香港
商聖泰貿易有限公司財務報表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
報告。民國九十一年及九十年六月三十日對香港商聖泰貿易有限公司
長期投資之金額分別為新台幣6,739,246元及新台幣7,585,099元,分
別占資產總額之1.03%及1.22%,民國九十一年及九十年一月一日至六
月三十日對香港商聖泰貿易有限公司長期投資之投資利益(損失)分
別為新台幣(339,778元)及489,968元,分別占稅前淨利之(1.24%)
及1.24%。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
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
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
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
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及其
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
告,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通泰積體電路股份
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一年及九十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九十
一年及九十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通泰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一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重要科目
明細表,主要係供補充分析之用,亦經本會計師採用第二段所述之查
核程序予以查核。依本會計師之意見,該等明細表係依照上段所述之
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第一段所述之通泰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民
國九十一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有關之內容。
此 致
通泰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臺 經 慶 隆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計師 李孟修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86)台財證(六)第63563號
會計師 蔡文精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89)台財證(六)第24616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