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泰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九十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之主要內容

股票代號:5487 通泰
發布時間:2001-11-05
主旨:公告本公司「九十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之主要內容
1.董事會決議日期:901026通過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2.名稱﹝XX公司第X次(有、無)擔保公司債﹞:通泰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90年度 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3.發行總額:3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 4.每張面額:不適用 5.發行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面 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6.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發行,實際 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7.發行利率:不適用 8.擔保品之總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不適用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不適用 10.承銷方式:不適用 11.公司債受託人:不適用 12.承銷或代銷機構:不適用 13.發行保證人:不適用 14.代理還本付息機構:不適用 15.簽證機構:不適用 16.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詳參本公告第19項 17.賣回條件:不適用 18.買回條件:不適用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依據┌發行人募集與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條及本公司於九十年十一月 五日收到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十一月一日(90)台財證(一)第 164553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特設置本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 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基準日當日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全職員工 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 ,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經總經理核定後,並經董 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後認定之。單一員工 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五,且每 次得認購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 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三、○○○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一、○○○股,因認 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三、○○○、○○○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格 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 認股。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七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比例 -------- -------------- 屆滿2年      30% 屆滿3年     70% 屆滿4年    100%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留職停薪)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屬留職停薪者,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 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 以本條第(二)項所定認股權證之存續期間為限。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 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 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 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 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 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 (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資遣及解雇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或解雇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 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6、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 。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 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 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 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 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等幅降低 認股價格時,本公司將依本條第(一)項之方式調整認股價格。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 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四)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櫃(或上市)買賣。本公司普 通股若依法得於櫃檯買賣中心(或台灣證券交易所)買賣時,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自 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櫃(或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以下列四日為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基準日,向主管機關辦 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 1、 當年度本公司為召集股東常會而召開之董事會召開日期(含)前十個營業日, 或三月二十七日孰先者。 2、當年度本公司無償配股基準日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者為主);惟若該年 度股東常會決議不辦理無償配股或配息時,則為六月二十七日。 3、九月二十七日。 4、十二月二十七日。 (六)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公司 普通股股票。 九、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 本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 認股價格。 十、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一)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決定當年度無償配股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無償配股基準日與 配息基準日(以較晚者)前之期間。 3、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 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當年 度之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有償配股基準日之期間。 4、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繳納憑證,除不得參與本公司普通股配股、配息及新 股認購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