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5/19
2.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股東會決議通過以九十一年度盈餘分派現金股利
新台幣一九、九一○、○○○元及自盈餘中提撥股息九九、五五○、○○○元,
員工紅利一六、八五五、○○○元,並自資本公積中提撥二九、八六五、○○○元,
共計一四六、二七○、○○○元,轉增資發行新股一四、六二七、○○○股,每股
面額新台幣壹拾元,均為記名式普通股,業經呈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
二年五月十三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120693號函核准在案。
(二)原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
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四九七、七五○、○○○元整,分為四九、七七五、○○○股,
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均為記名式普通股。
(三)本次發行新股總額、每股金額及發行條件:
1、本次以盈餘九九、五五○、○○○元、員工紅利一六、八五五、○○○元及資
本公積二九、八六五、○○○元轉增資發行新股一四、六二七、○○○股,每股面額
新台幣壹拾元,均為記名式普通股。
2、發行條件:
(1)盈餘轉增資:由原股東按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股比例,每仟股無償配發
二六○股股票股利(盈餘二○○股,公積六○股),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
自行於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辦理拼湊成整股,其放棄拼湊或併湊
後仍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改發現金至元為止(元以下拾去)並授權董事會洽特定人按
面額承購之,員工紅利依員工入股分紅辦法分派之。
(2)本次發行之新股其權利與義務與原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四)增資發行新股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增資發行新股後實收資本總額為新台幣
六四四、○二○、○○○元整,分為六四、四○二、○○○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壹拾元,均為記名式普通股。
(五)本次增資股票,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印發股票,屆時另行擇
期公告並分函通知各股東發放之。
(六)1、本次分派現金股利新台幣一九、九一○、○○○元,每股分派新台幣○.四
元,現金股利至元為止(元以下不計),訂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起委由本公司股務代
理人以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方式發放,匯款及郵資由股東支付。
2、現金股利金額在新台幣五十元以下者,僅郵寄通知書,請股東逕洽或郵寄本公司
股務代理人領取。
(七)茲訂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四日為現金股利除息基準日及除權配股基準日,依法自同
年六月十日起至六月十四日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
,務請於六月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駕臨或掛號郵寄(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九
十七號地下2樓)本公司股務代理人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電話:
(02)2326-2899)辦理過戶手續,郵寄過戶者,以郵戳日期為憑,俾可享受
配息及配股權利。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