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6/11
2.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除權配股基準日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1.本公司於93年05月27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以92年度分派現金股利每股0.5計
35,024,250元及盈餘39,024,250元轉增資發行新股,計發行3,902,425股(含員工紅利
400,000股),每股面額壹拾元,本增資案業經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3年06
月09日台財證一字第0930125623號函核准在案。
2.訂定配股除權基準日為民國93年07月18日,依法自民國93年07月14日至93年07月18
日停止股票過戶。
3.按除權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有股份,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
行在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揍整股之登記,逾期未辦
理者,改以現金分派之,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之。新股權利義務與原已
發行之股份相同。
(二)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九條規定,本轉換債
(華韡一)停止轉換期間為民國93年06月21日起至93年07月18日止。
(三)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本轉換債(華韡一)因普通股股本發生變動(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調整後轉換價格
=【調整前轉換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轉換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37.6*〔(70,048,500+(0*3,902,425)/37.6〕/
〔70,048,500+3,902,425〕】=35.6,故自民國93年07月18日起轉換價格調整為新台
幣3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