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9/22
2.發生緣由:
(1)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調整。
(2)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規定,遇有本
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及本轉換債發行後,發放現金股利佔實收資本
額之比率,超過15%者,應就其超過部份於除息基準日等幅調降轉換價
格,轉換價格依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之公式調整。
(3)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自除權基準日起
(即93年9月23日起)由新台幣75.4元調整為59.9元,惟按今年無償配股基
準日為重新訂定轉換價格基準日,並按發行時轉換價格之訂定模式重新
設算轉換價格為55.9元,其低於本次因普通股變動而調整後之轉換價格
59.9元,故需調整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自除
權基準日起(即93年9月23日起)由新台幣59.9元調整為55.9元。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轉換價格 =
調整前轉換價格-現金股利佔實收資本額比率超過15%之超過部份
* ﹝已發行股數 + (每股繳款額 *新股發行股數) / 每股時價﹞
/ (已發行股數 +新股發行股數)
=【75.4-{(353,208,345/778,029,480-15%) X 10}】X 77,802,948】
/ (77,802,948+14,128,333+1,990,000) = 59.9元。
以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無償配股基準日為轉換價格重新訂定
之基準日(不含),調整後的轉換價格為
MIN(MA10,MA15,MA20)×101.55%
= MIN(55.6,55.3,55.0)×101.55% =55.9元,
低於重新設定前之轉換價格59.9元,故轉換價格需重新設定由59.9元調整為55.9元。